山东富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富康科技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执异75号
异议人(被告):文登市卓凡创业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街道办事处文山路77号。
法定代表人:于旭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佳佳,该公司会计。
原告:威海富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91A-107.
法定代表人:康英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志敏,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威海富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康公司)与文登市卓凡创业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被告卓凡公司以本院保全财产价值超出案件标的额为由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卓凡公司称,本案原告申请保全的财产标的额为2300000万元,实际查封的十套房产价值按照市场价格每平方米6400元计算,总计4796672元,查封财产的价值明显超标,依法应解除超标的查封的财产。
原告富康公司答辩称,本案尚处在诉讼保全阶段,上述房产未进行实质处置,应结合将来具体的执行标的数额,考虑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异议人可能存在欠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需要缴纳的各种税费、执行费等,拍卖佣金,拍卖标的物过户费,同时要考虑确定拍卖保留价格时依法可能下浮的比例,债权数额持续增加等综合因素考虑是否存在超标的情形。异议人所称均价6400元,是其按照单方确定的价格,考虑评估拍卖及流拍情形应该按照评估价格的60%-70%,价格确定为4000元左右比较合理。认为所查封标的额合法合理并未超标。
本院查明:富康公司与卓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基于富康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鲁1003民初5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卓凡公司坐落于威海市××区××室、××室等××房产,面积749.48平米。参考威海圣达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2019】字第401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对同小区1902室估价每平米5700元,成交价格5200元计算,查封总额为3897296元,明显超标。即使按照富康公司认可的4000元价格计算,本案查封标的额也超额697920元(4000元*749.48平米-2300000元)。
另查,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证明显示,涉案查封的十套不动产系高档公寓,除本案查封外,不存在其他限制信息。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要求解封文山路77号1306室(78.37平)、903室(68.88平)、1006室(70.64平)、1104室(69.33平)四套房产,合计287.22平方米。
本院认为,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发现超标的额查封的,应当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经核实本案所查封的标的物价值明显超出申请保全的范围,对超出申请保全的范围的房产,应予解除查封。按照4000元每平计算,可以解封两套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鲁1003民初515号民事裁定书对威海市文登区文山路77号1306室(78.37平)、903室(68.88平)房地产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秀琴
人民陪审员  谷祖明
人民陪审员  李景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蔡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