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富康科技有限公司、文登市卓凡创业商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民初515号
申请人:威海富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91A号-107。
法定代表人:康英才,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文登市卓凡创业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
市文登区龙山办文山路77号。
法定代表人:于旭光,经理。
申请人威海富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文登市卓凡创业商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威海富康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文登市卓凡创业商厦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文山路77号楼701室、903室、1006室、1009室、1011室、1101室、1104室、1204室、1205室、1306室不动产,保全价值230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富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文登市卓凡创业商厦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文山路77号楼701室、903室、1006室、1009室、1011室、1101室、1104室、1204室、1205室、1306室不动产,保全价值23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德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邵新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