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威海水木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富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91财保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水木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威海富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英才。
威海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威海水木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富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鲁1091财保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的银行存款24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0日向威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2019年12月20日,威海仲裁委员会将上述解除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水木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威海富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万元的冻结,及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雪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