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嘉卉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嘉卉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聚美广告有限公司、广州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11民初2207号
原告:广州市嘉卉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兴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翔宇,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冬卉,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聚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武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群,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钟明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志坚,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艳艳,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嘉卉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聚美广告有限公司、广州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嘉卉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聚美广告有限公司、广州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广州市嘉卉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嘉卉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239元减半收取为12119.5元,由原告广州市嘉卉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陶向军
人民陪审员  刘桂英
人民陪审员  刘 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