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万家寨水控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山西万家寨水控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晋0224民初260号
原告:**,灵丘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1,山西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万家寨水控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2,山西初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山西初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万家寨水控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1与被告山西万家寨水控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639637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3日19时55分许,原告驾驶两轮电动车沿平型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塌涧河桥路段时,与被告在道路南侧设置的围挡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被送至灵丘县人民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灵丘县中医院进行治疗,2020年6月25日出院。原告的伤情被山西省人民医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失、脑疝、右颞硬膜外血肿、右额颞顶膜下血肿等。以上事实经灵丘县人民法院(2020)晋0224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2民终18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认定,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截止2020年6月25日造成的损失95017.6元。经灵丘县人民法院委托,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请人因本次事故导致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营养期为120天,故住院期间以及2020年6月25日后,原告陆续产生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639637元。被告作为施工方在道路上设置围挡,对设置在路测的围挡具有管理维护义务,但其未在围挡附近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警示措施,未经到安全防护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应当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639637元,包括:营养费50元/天×120天=6000元、伙食补助费100元/天×268天=26800元、护理费120元/天×30天×157月=565200元、残疾赔偿金34793元/年×100%×18年=626274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5000元,以上合计1279274元,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山西万家寨水控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原告是由于自身疾病突发头晕摔倒而导致损伤的与答辩人无关,恳请法院对原告的损伤与本次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若有因果关系,请鉴定参与度比例。2、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计算错误。3、原告主张护理费时间过长。4、原告为农村户籍,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之和从定残日起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经审查不是全部病历,被告认为实际住院为24天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法院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可查明如下事实:2019年9月23日19时55分许,原告**驾驶两轮电动车沿平型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塌涧河桥路段时,与被告在道路南侧设置的围挡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被送至灵丘县人民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灵丘县中医院进行治疗,2020年6月25日出院。原告的伤情被山西省人民医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失、脑疝、右颞硬膜外血肿、右额颞顶膜下血肿等。以上事实经灵丘县人民法院(2020)晋0224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2民终18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认定,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截止2020年6月25日造成的损失95017.6元。经灵丘县人民法院委托,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请人因本次事故导致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营养期为120天,原告支付鉴定费5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驾驶两轮电动车与被告设置的围挡相撞的事实及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比例划分已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故被告要求鉴定本次事故与原告的损伤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比例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原、被告亦应按照50%的比例承担。关于原告残疾赔偿金按照农户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问题,因原告居住××镇管辖范围,其已经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考虑其生活水平需要的收入来源和消费性支出等因素,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第20条的规定,原告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原告残疾赔偿金被告认为应当从原告伤残等级鉴定做出的时间即2021年7月20日起计算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残疾赔偿金应为34793元/年×100%×16年=556688元。关于原告护理费被告认为原告主张时间过长以及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的意见,因被告未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其他合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209688元,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604844元。因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万家寨水控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604844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96元,由被告山西万家寨水控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526,由原告**负担6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荣晓祥
人民陪审员    张东胜
人民陪审员    卢素芳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葛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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