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59896号
原告:北京华宇联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桥东北角1号-2三层3063。
法定代表人:许志华,总经理。
被告:贵州恒信力安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万绿城四楼6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欢。
原告北京华宇联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恒信力安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北京华宇联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其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华宇联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懿
人 民 陪 审 员 梁铭全
人 民 陪 审 员 彭振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