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02民初1976号之二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5810195B。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丽娜,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福泉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恒信力安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万绿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E7U0R1H。
法定代表人:徐国欢。
被告:**,男,197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李豪,男,1982年9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恒信力安测控科技有限公司、**、李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上述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恒信力安测控科技有限公司、**、李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74元,保全费人民币2644元,合计人民币10318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付 蓉
人民陪审员 张 璨
人民陪审员 黄乃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高静
书 记 员 姜俊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