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3民初2211号
原告:鹤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南段(联合大厦七层三号)。
法定代表人:张吉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兴,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任固镇冯家巷村。
法定代表人:付艳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鹤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鹤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鹤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桑倩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文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