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282执564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南段。
被执行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鼎塬路中段。
鹤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闾建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