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839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南段(联合大厦七层三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女,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
原告***与被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霞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