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3民初678号
原告***,男,生于1977年6月9日,回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男,生于1978年5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被告焦作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西向镇义庄村兰天化工北门西邻。
法定代表人张超杰,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焦东南路3368号1楼、2楼西侧。
负责人赵春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鹤壁安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南段(联合大厦七层三号)。
法定代表人张吉训,董事长。
被告张鼎峰,男,生于1992年12月10日,汉族,住河
南省汤阴县伏道乡西水磨湾村1区239号,身份证号码410523199212105015。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男,生于1967年9月30日,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张鼎峰、鹤壁安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焦作市**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焦作市**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田元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马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