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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鹤壁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2民初3713号之二
原告:***,女,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原告:***,男,199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党艺心,女,201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基本信息同上。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南段(联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吉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男,1967年9月30日,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
原告***、***、党艺心与被告鹤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党艺心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党艺心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艺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9943元,减半收取4971.5元,由原告***、***、党艺心负担。
审 判 长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人民陪审员 许瑞琴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