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2民初3713号
原告:***,女,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原告:***,男,199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党艺心,女,201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基本信息同上。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南段(联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吉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男,1967年9月30日,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
原告***、***、党艺心与被告鹤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人民陪审员 许瑞琴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