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亿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万家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03民初1400号
原告:天津亿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区红旗南路商会联合大厦1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87469486
法定代表人:李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敏,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申青,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万家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双港镇津沽路格林小城棕榈苑**楼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E5P79W
法定代表人:赵庆让。
原告天津亿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亿飞建筑)与被告天津万家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万家客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飞建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家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飞建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付装修工程款64170元;2、依法判令被告自2019年9月5日起按约定标准(即每日300元)向原告支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款直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1月13日的违约金为39300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原、被告于2019年5月30日签订《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道××号楼××号××号××村修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以合同后附报价单为依据。原告包工、包料,工程总价款为107445元,工程期限18天。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第一次支付(工程总进度达到50%)合同总金额的40%,即42977.85元;第二次支付(验收通过,工程总进度达到100%)合同总金额的30%,即3233.39元;第三次支付(出具结算报告,运营30天后)合同总金额的25%,即26861.16元。同时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如逾期,每逾期一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积极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但被告始终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019年9月5日,装修工程基本完工,但被告仅支付了20000元装修款。原告就装修款结算问题多次联系被告验收结款,被告始终不予理会。2019年11月28日,被告才与原告通过签订结算单确认: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装修款共计84170元,被告已支付20000元,目前仍欠付原告64170元。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结算单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被告对工程量进行了结算确认,被告应及时依约支付工程欠款。但截至目前,被告一直无故推诿,此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亿飞建筑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万家客天津全运村店门店装修造价),证明原、被告于2019年5月30日签订《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坐落于天津市××道××号楼××号××号的万客家天津全运村店装修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以合同后附报价单为依据,原告包工、包料,工程总价款107445元,工程期限18天,约定了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及时间,被告逾期付款每逾期日期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元,原告驻工地代表为任万军,负责办理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等事宜;2、万家客天津全运村门店装修造价结算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程哲超的情况说明,证明2019年11月28日,被告与原告通过签订结算单确认,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装修款共计84170元,被告已支付20000元,目前仍欠付原告64170元,程哲超是装修工程地点河西全运村分公司负责人,其所签订的结算单合法、有效;3、被告付款截图,证明被告在签订合同后分别在2019年7月19日和2019年7月26日支付给原告装修款共计20000元,与证据相互印证,间接证实了结算单效力;4、群名为“天津全运村店”的微信聊天截图、被告负责人程哲超与原告负责人梁晓敏微信聊天截图,证明本案所涉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原告一直按合同约定进度积极组织人员施工,被告违约付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存在违约,2019年9月5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工程结算事宜,2019年11月20日被告驻场代表任万军同意与原告就已完工程量进度结算,并进一步指派负责人程哲超与原告进行工程量的测量与交接,2019年11月28日,程哲超与原告进行了工程量结算,与证据2互相印证,证明证据2的效力,因被告原告导致后续的安装工程未进一步实施,并且被告同意与原告进行已完工程量的核算与验收。
被告万家客公司经公告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之权利。
本院对原告亿飞建筑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予以采信。
本院结合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30日,原告亿飞建筑与被告万家客公司签订《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道××号楼××号××号××村店装修工程;工程承包范围详见报价单;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107445元,第一次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工程总进度达到50%),第二次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验收通过,工程总进度达到100%),第三次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出具结算报告,运营30天后);被告指派任万军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协调、监督、验收等,原告指派梁晓敏为原告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等;被告应依约支付合同进度款,每逾期一日支付违约金300元等主要内容,合同由原、被告盖章确认。后原告进场施工。被告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7月26日向原告转账支付10000元,共计20000元。
原、被告曾于2019年5月17日在一份6页的万家客天津全运村店门店装修造价单中盖章确认。2019年11月28日,被告在一份4页的造价单(价款67161元)、主材订单(价款17009元)中盖章确认,该材料中有被告河西区全运村分公司负责人程哲超签字,并有手写字迹“此附件共四页是双方就万家客天津全运村店装修工程验收完毕后最终确认的结算单总计84170元,已支付20000元,现尚欠天津亿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64170元”。
另,包括程哲超、任万军、梁晓敏等人在内的原、被告处人员,在“天津全运村”微信群中于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12月14日对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施工进度、工程款支付、结算等事宜进行过沟通。
诉讼过程中,原告减少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251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单(含结算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书面确认原告已施工项目的价款应为84170元,且仅支付了20000元,故应将剩余的工程款64170元支付原告。同时,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19251元未超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万家客公司经公告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之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万家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天津亿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64170元;
二、被告天津万家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天津亿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925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9元,保全费1038元,合计3407元,由原告天津亿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0元,由被告天津万家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747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天津万家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 烨
审 判 员  安 铭
人民陪审员  张钰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佳琪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