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9255号
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对原告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津0110民初925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津0110民初925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五页、第六页中“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补正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