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1民初5300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菏街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T929C9T。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安里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874694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冻结被告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
冻结存款期限为本裁定书开始执行之日起一年内。
申请费3770元,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