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1民初5300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菏街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T929C9T。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安里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874694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冻结被告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 冻结存款期限为本裁定书开始执行之日起一年内。 申请费3770元,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