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1民初5283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青菏街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T929C9T。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安里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874694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冻结被告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
冻结存款期限为本裁定书开始执行之日起一年内。
申请费3520元,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