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1民初5283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青菏街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T929C9T。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安里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874694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2023)鲁1721民初528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2023年6月29日,被告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1205××××1020账号中余额满足冻结金额,申请将其他银行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道支行、账号为0228********;开户行为兴业银行天津南开支行、账号为4411********;开户行为民生银行天津白堤路支行、账号为6329********)的保全措施进行解除。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账户名称为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1205********的账户查询载明账面余额2004221.31、冻结金额1250000、可用余额754221.91,现该账户中已被采取保全措施的金额超出本案原告申请冻结的金额,在条件成就时,不影响原告合法权益的实现,且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亿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道支行、账号为0228********;开户行为兴业银行天津南开支行、账号为4411********;开户行为民生银行天津白堤路支行、账号为6329********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