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02民初595号
原告:烟台天鬲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文化宫西街36-01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亮,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利,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涌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回龙路231号617室。
法定代表人:赵玉娟。
原告烟台天鬲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涌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烟台天鬲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天鬲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天鬲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计114元,由原告烟台天鬲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小 明
人民陪审员 于 永 红
人民陪审员 吕 其 杰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姜慧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