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民初3063号
原告:烟台天鬲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文化宫西街36-013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晓文,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33号衡悦大厦1楼101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姚先海,执行董事。
原告烟台天鬲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烟台天鬲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以双方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烟台天鬲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栾海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芍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