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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天鬲装饰有限公司、海阳望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87执825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天鬲装饰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文化宫西街36-013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利。
被执行人:海阳望海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海阳市凤城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赵学昌。
本院在执行烟台天鬲装饰有限公司与海阳望海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询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海阳望海置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法院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已签收但未履行。
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2019年6月12日、2019年9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海阳望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线下调查也未发现海阳望海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线索。
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对被执行人海阳望海置业有限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范宏
审判员  叶春蓬
审判员  辛洪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