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永恒建业有限公司

***、开封永恒建业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民申54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永恒建业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前新华街71号。
法定代表人:查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海,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市房产管理经营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徐府街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开封永恒建业公司(以下简称永恒公司)、开封市房产管理经营总公司(以下简称房产经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2民终4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