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长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6)冀0922民初3501号
原告河北长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恒装饰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廊坊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平安财险廊坊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害,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应损失。***与***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事实清楚,责任认定合法,经本院审查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按担责比例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单**驾驶的冀J×××××实际车主为原告长恒装饰公司。被告***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廊坊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原告长恒装饰公司各项损失为:(1)车损80486元;(2)鉴定费4000元;(3)施救费2500元,以上共计86986元,由被告平安财险廊坊公司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当事人争议事项: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1、车损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原告主张冀J×××××号车车损共计80486元。鉴定报告中配件价格按照4S店定价,原告应提交4S店修车发票及明细。原告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为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合理,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2、鉴定费4000元。不承担。鉴定费是为了查明事故损失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本院予以支持。3、施救费2500元。金额过高。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产生施救费2500元,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施救费发票予以证实,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予以认定。4、交通费2000元。原告主张交通费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裁判理由与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河北长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869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妍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