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长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983民初1466号 原告:***,男,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青县。 被告:河北长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南环路***。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北大道泰大国际A座1层。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员,住。 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长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4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被告***、长恒公司缺席无答辩。 被告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辩称:1、请法院核实事故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等是否合法有效,如无拒赔、免赔情形,被告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合理损失。2、被告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程序性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2日10时30分,***驾驶津A×××××号车在沧州渤海新区境内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津汕高速连接线交叉口时,与沿津汕高速连接线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告***驾驶的冀J×××××号车相撞,造成***所驾车乘车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一分区西北大队护墙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伤情:腹部软组织损伤等。该事故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警三大队处理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无事故责任。 另查:***驾驶的冀J×××××号车登记车主为被告长恒公司,该车在被告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2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投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又查:事故中的另一伤者***就自己的损失同时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确认***损失104826元。 综合原、被告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为: 1、医疗费5671元,证据是医药费票据、诊断证明、病历、用药清单。 2、住院伙食补助700元(100元/天×7天),住院7天,每天伙食补助100元,证据是病历。 3、误工费2800元,根据原告伤情,本院确认误工时间30天,误工费标准按天津市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原告请求在支持范围内,证据是原告病例、户口页等。 4、护理费1092元(156元/天×7日),原告住院期间1人护理,护理费标准按河北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证据是病历。 5、交通费100元,法院酌定。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上述损失10363元,先由被告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号车所投交强险中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按照比例赔付医疗费5671元、住院伙食补助700元,计款:6371元中的4253元;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付误工费2800元、护理费1092元、交通费100元,计款:3992元。原告***的其余损失2118元,由被告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号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责30%赔付635元。被告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共赔付原告***损失8880元。被告长恒公司不再履行赔偿义务。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被告***、长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损失8880元; 二、被告河北长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