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983民初6502号
原告:***,男,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省青县。
被告:河北长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青县**环路***。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住所地:河**省沧州市开发区管委会**侧**科技园**号楼**层5层。
原告***与被告***、河北长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