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新鸿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防城港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桂0881民初3360号
原告广西新鸿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防城港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新鸿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3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新鸿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