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21民初2703号
原告:***,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坚,广西南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防城港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所地防城港市防城镇金狮花园金狮街南一巷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7230908636。
法定代表人:林明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防城港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已庭外达成和解且已达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西防城港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谢永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覃胜培
书 记 员 黄雅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