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109执265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远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委作出的(2022)***176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保安服务费422148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垫支的律仲裁费6640元;三、支付**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四、负担本案执行费6332元。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桂01执3099号,2023年9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桂01执指108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44132元,缴纳本案执行费6332元,余款4378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中保安服务费422148元,仲裁费6640元,**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9012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完毕,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裁判申请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6332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裁委作出的(2022)***1761号裁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