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26民初2622号
原告:南宁市国宇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48-2号南宁九彩科技制版有限公司6层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56506060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宝鸡市眉县汤峪镇汤峪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586998938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9号广西建工大厦2号楼第20-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1692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生于1978年3月21日,汉族,住昆仑大道××楼××**××号。
原告南宁市国宇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南宁市国宇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宁市国宇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92元,减半收取5546元,由原告南宁市国宇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