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423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西藤州镇安泰新城**。
法定代表人:黄洪杰,经理。
被执行人蒙山县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地址:广西蒙山县蒙山镇新联村针织厂南面)。
法定代表人:莫鑫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中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蒙山县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557215.51元,现已经执行到位标的4390065元,仍有部分标的未能执行到位。另经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本案无法完全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可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广西中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蒙山县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世友
审判员 蒲新华
审判员 唐天来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尹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