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22民初333号之一
原告:***,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农民,住湖北省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海超,广西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梨靖,广西信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农民,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卢林青,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农民,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广西中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藤县藤州镇安泰新城6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6670108647。
法定代表人:黄位坚。
原告***与被告***、卢林青、广西中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在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3.3元(原告已预交791.7元),减半收取计791.7元,公告费390元,合计118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群萍
审 判 员  黄醒勋
人民陪审员  杨庆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陆金香
书 记 员  韦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