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中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22民初2663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1月21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坚,男,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住址:广西藤县,(特别授权)
被告:广西中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藤县藤州镇安泰新城6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6670108647。
法定代表人:黄位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际,广西飞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广西中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炎权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骆力荧
书 记 员 黄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