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祥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高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81民初1833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民市中兴东路25-10号1-10-2。
被告:沈阳高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大民屯镇大民屯三村(东街)。
法定代表人:葛义卓,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沈阳祥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清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宏丽,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沈阳高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祥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旌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