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祥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某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7258号
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鸿,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清真寺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宏丽,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与被告***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691元,减半收取计345.5元,由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负担。
审判长  焦玉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年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