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81民初973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会平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会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祁 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