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祥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81民初975号
原告:**,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被告:***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清真寺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宏丽。
原告**与被告***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春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