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5民辖终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友谊农场,住所地友谊县友谊镇友谊路广场街。
法定代表人:刘化莲,系该农场场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友谊县友谊镇东二路北五道街。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黑龙江省友谊农场(以下简称友谊农场)因与被上诉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友谊县人民法院(2020)黑0522民初8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友谊农场上诉称,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友谊县人民法院(2020)黑0522民初872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黑龙江省红某人民法院管辖。上诉理由:一、友谊农场属于黑龙江省农垦红某管理局所属的农垦企业,而红某人民法院专门负责审理农垦红某管理局辖区内的农垦企业案件。案涉工程在友谊农场第一管理区、第三管理区、第四管理区、第十管理区辖区内。因此,无论从被告作为农垦企业来管辖,还是从合同履行发生在农垦企业管辖,本案均应由红某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二、根据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不动产所在地即案涉工程所在地在被告友谊农场第一管理区、第三管理区、第四管理区、第十管理区,故本案应由审理农垦红某管理局辖区内不动产纠纷案件的红某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友谊农场提交的由登记机关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上载明:住所地友谊县,由此,友谊农场隶属于友谊县。案涉施工工程地点亦在友谊县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友谊农场提出的上诉请求,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利国
审判员 武春花
审判员 殷学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