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钧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友谊县民政局、友谊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5民申2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友谊县民政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友谊县友谊镇西二路229号。
负责人:吉凯,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宁,女,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文,黑龙江田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友谊县友谊镇东二路北五道街。
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文峰,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泓,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友谊县民政局因与被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王文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2020)黑0522民初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友谊县民政局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对案涉工程是否进行招标以及招标确定的工程范围、工程价款与中标合同是否一致没有进行审查;对案涉工程的工程范围及增加的工程量没有查清;申请人向第三人支付的工程款及材料款应在被申请人诉讼请求的总工程款中扣除。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
****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申请人在原审没有对合同是否有效提出反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的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并且进行了结算;申请人自行向第三人付款并未得到被申请人的授权,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申请人认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应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原审判决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定条件。
王文峰提交意见称,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申请人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现申请人申请再审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法院对其再审事由不应予以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当事人的特殊救济途径,是当事人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后的特殊救济程序。友谊县民政局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上诉,其无正当理由未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结果的认可,现申请再审有违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和诚实信用原则,且其在审查期间并未提交新证据。综上,友谊县民政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友谊县民政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玉波
审判员  段余昆
审判员  陈激扬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