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民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民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5981号
申请人:江苏民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溧阳市天目湖镇古县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WATFC5T。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军,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香榭大院******
法定代理人:周放林。
申请人江苏民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溧阳吾悦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3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龚 雪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文武
书 记 员  管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