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探实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承德公司、承德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802执恢14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承德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大石庙偏岭地质科技大厦。

负责人:菅立江,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大石庙头营卧龙山庄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陈明生,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承德公司申请***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3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679550.5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14120.00元、执行费29196.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

二、2019年4月3日、2019年5月14日、2019年6月24日、2019年10月14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三、2019年4月25日、2019年7月2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2019年5月15日上被执行人***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人,经电话联系传唤未能到法院。

五、2019年10月1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六、2019年10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志献

审判员  王恩伟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