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802执恢14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承德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大石庙偏岭地质科技大厦。
负责人:菅立江,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大石庙头营卧龙山庄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陈明生,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承德公司申请***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3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679550.5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14120.00元、执行费29196.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
二、2019年4月3日、2019年5月14日、2019年6月24日、2019年10月14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三、2019年4月25日、2019年7月2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2019年5月15日上被执行人***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人,经电话联系传唤未能到法院。
五、2019年10月1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六、2019年10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志献
审判员 王恩伟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