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探实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荣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德探实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2执保36号

申请人:上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米新村乐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30758756W。

法定代表人:章坚良。

被申请人:**探实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桥区偏领地质科技大厦****用代码:911308024019425253。

法定代表人:孙静。

被申请人:何池进,男,汉族,1964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人上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探实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池进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上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探实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池进银行存款32279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探实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池进银行存款322798元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吴思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汪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