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2执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徳生,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黑12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黑龙江省鑫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12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晓龙审判员张文泉审判员尹旭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毕 成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