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泽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哈尔滨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82民初2293号
原告:***,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全,黑龙江龙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
负责人:张晓东,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宏,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宏,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东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奎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泉,黑龙江清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哈尔滨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东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9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彦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