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蕴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蕴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幻颜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4102号
原告河南省蕴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青铜东路东、望桥路西、鼎盛大道南、芳仪路北1幢20层2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317396883Q。
法定代表人李艳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穆英琦,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宁,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幻颜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黑朱庄路107号6.7.12号商业裙房6层601-609号、616、617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鹏,经理。
原告河南省蕴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幻颜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2021年3月1日,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蕴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河南省蕴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文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