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12执173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宝利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桥河路与赤岗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周德洪,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贵庭住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花明楼镇花明楼村郑家冲组。
法定代表人:谢海姣。
被执行人:湖南邦华住宅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73号商住楼湖南路桥大厦B座1607房。
法定代表人:寻涛波。
申请执行人湖南宝利沥青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贵庭住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邦华住宅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民初750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贵庭住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邦华住宅工业建设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湖南贵庭住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邦华住宅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履行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12民初75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贵庭住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邦华住宅工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金 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