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81民初字第2442—1号
申请人:四川欣和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莱蒙都会1幢15层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143503XL。
法定代表人:孙启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英,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遵道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71443111X3。
法定代表人:朱永吉。
申请人四川欣和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申请人四川欣和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2351.93元。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孙启勇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东坡路399号1栋1单元-1楼65号车位(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9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欣和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351.93元。
二、查封孙启勇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东坡路399号1栋1单元-1楼65号车位(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9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淼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