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德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利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执12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利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工路100号1207-082。

法定代表人郁万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缪吉梅,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澜泊湾7号楼2601室。

法定代表人:龙刚。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利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3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进行了现场调查。在调查中发现,被执行人原经营场所系建筑工程工地,已停止施工,四周均用建筑挡板予以封闭;被执行人现公司注册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澜泊湾7号楼2601室也空置。2019年11月13日、2020年3月5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和不动产登记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的临兰国用(2010)第0104、0121、0233、(2012)第012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其他案件查封在先,本案虽然已经进行了查封,但为轮候查封,依法不能处置。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如银行存款、机器设备、车辆等。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本院(2018)鲁13执465号执行案送达了参与分配函。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说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执行,暂时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为轮候查封,依法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 雷

审判员 曹凤成

审判员 刘华东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于佃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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