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德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利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民申127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利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南坊街道北京路中段商会大厦十楼。
法定代表人:郁万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千里,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再审申请人山东利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3民终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山东利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山东利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和解协议中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山东利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