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2民初325号
原告:山东利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临工路100号1207-082。
法定代表人:郁万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永彬,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原告山东利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利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利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相 松
法官助理 李建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翟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