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德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利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民初3472号

原告:山东利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工路**号**。

法定代表人郁万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永彬,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利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荣先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庄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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